
提問:取得出版資格證書后,編輯必須注冊嗎??
回答:是的,根據“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”可知出版單位擬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,應首先進行職業資格登記,然后申請責任編輯注冊,取得責任編輯證書后,方可從事責任編輯工作。具體詳情如下:
第三章 責任編輯注冊
第十四條 在出版單位擬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,應首先進行職業資格登記,然后申請責任編輯注冊,取得責任編輯證書后,方可從事責任編輯工作。
責任編輯注冊申請可與職業資格登記申請同時提出。
第十五條 申請責任編輯注冊的人員應具備與責任編輯崗位相適應的政治素質、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;出版單位應對擬申請責任編輯注冊人員的上述情況進行審核。
第十六條 責任編輯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;
(二)身份證復印件;
(三)責任編輯注冊申請表;
(四)繼續教育證明材料。
第十七條 責任編輯注冊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報送。中央在京出版單位注冊材料由新聞出版總署受理,其他出版單位注冊材料由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受理。注冊部門應在受理后20日內辦理責任編輯注冊手續,為同意注冊者頒發責任編輯證書。
第十八條 責任編輯注冊有效期3年,每3年續展注冊一次。續展注冊時,由申請人所在出版單位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續展注冊手續;如有特殊情況,注冊有效期可適當延長,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,逾期仍不辦理續展注冊手續的,原注冊自動失效。
責任編輯注冊失效后,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,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冊的資格。
第十九條 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冊,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責任編輯證書原件;
(二)責任編輯續展注冊申請表;
(三)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材料。
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予續展注冊,注銷責任編輯證書:
(一)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,情節嚴重的;
(二)連續2次年度考核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;
(三)新聞出版總署認定不予續展注冊的其他情形的。
第二十一條 被注銷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,3年內不得申請責任編輯注冊。
第二十二條 已注冊的責任編輯變更出版單位或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的,應在3個月內按本規定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申請變更注冊。
第二十三條 責任編輯調離出版單位并不再從事責任編輯工作的,由原所在的出版單位收回《責任編輯證書》,并交原注冊機構統一銷毀。
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姓名、所在單位、證書編號等信息,接受社會監督。